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7月23日《人民日报》) 客观而言,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30年来,对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起到了巨大的促进和稳定作用。但随着各种形势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如继承人范围狭小、继承顺序设置与现实不很相适应、遗产界定不很清楚等,都不时困惑着人们的生活甚至司法判案,的确如专家所呼吁那样,到了需要动手术修改的时候了。 但问题是,具体内容如何修改,目前社会似乎还没有比较高度统一的意见,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修改继承法,包括全国人大等各方面在在几年前就有行动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讨论。比如早在前年,《继承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有就两个版本:一个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等11名专家、学者起草(杨版);另一个是由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起草(梁板)。两个版本大体方向一致,但也存在不小分歧,能够很好代表社会目前对继承法修改的心态。 比如,在继承人的范围上,都认为现有的继承人范围比较小,建议扩大范围。杨版建议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增加到原第二顺序继承人,祖孙可以相互继承。同时,建议稿增加了第三顺序,包括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子女、侄孙甥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四亲在内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梁版建议稿则只增加了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并限制在四亲以内的亲属。 还有,针对遗产能不能能赠与二奶问题,梁版强调,当事人设立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而这一问题,许多律师、学者们看法不一。有律师认为,不能将全部财产留给“二奶”,但可以赠一部分。此外,在老人立遗嘱时,考虑家人对他不好,决定不留给配偶孩子,将财产全部赠给外人行不行问题上,梁版答案明确,建议遗嘱部分中规定“特留份”制度,要给法定继承人预留一定的份额。杨版则建议,应在遗嘱中设立必留份和特留份。“必留份”是指,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特留份”则指,被继承人的配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享有特留份继承权。特留份额是其法定继承数额的二分之一。 由此可见,在继承法必须修改的这一大方向上,包括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等在的全社会都没有异议,但在具体内容和细节的修改上,包括专家、学者和律师在内的社会诸多方面,还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继续进一步深入探讨和逐步统一。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法律,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通过近30年的实施,其已经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各个层面,社会各方结构的构建很大程度上都基于此构建,如果修改,肯定会对社会许多方面的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关系着、影响着我国社会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不能不慎重。 但我们看到,一方面,在这些纷繁的议论和争讨中,我们见的最多的是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的意见;而另一方面,与之有密切联系和根本重大影响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却少有表达和收集。 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不论是从开门立法的角度讲,尊重群众意见的角度讲,还是科学立法的角度讲,在继承法修改的各个阶段,在充分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都应该引进征求社会民意的环节,吸纳民意,集纳民智。毕竟,法律到底适不适应社会需求,到底哪些方面需要修改,以及到底如何进行修改,群众才是最有贴身感受和发言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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