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的危害人所共知,它本不需要也不应该以一个个生命的代价来唤醒人们的警惕。看着现在要与这么多东西挂钩,反让人疑惑:治理酒后驾驶就那么难吗?到底还要协调多少部门才能管住呢?
酒后驾驶,说到底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也就是了,非得把它和个人的工作考核及信用等级相联系,甚至用以绑架文明单位的评比、文明城市的测评吗?如此处罚有法律依据吗?到处“挂钩”倒很让人担心,难道从单纯交通违法的层面已经管不住酒后驾驶了?
其实,酒后驾驶之所以依然大量存在,从处罚层面来说,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对酒后驾驶的标准认定不清晰,何为饮酒,何为醉酒等等,检测和认定的科学性都还不够;其二,对酒后驾驶,乃至其他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在操作层面还很不规范,弹性很大,很多人靠关系找找人就能消去违章记录免予处罚,客观上造成了更多人的侥幸心理。所以要严打酒后驾驶,首先应该从健全法规和加强执行力两个方面入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一时的专项整治行动。
另外,处罚只是一个方面,减少酒后驾驶,更应该重视教育、预防层面的工作。笔者5月份到南通出差,了解到当地一项规定:如果你由于合理原因(包括饮酒)不能驾驶,在市区范围之内,你可以请求任意一位交警将车开到指定地点,交警不得拒绝。笔者初闻此规定大为惊讶,与常见的一味处罚相比,这是何其人性化的举措!
当然,各个城市情况不同,该办法未必具有普适性。可是,交警不但负责送车,还得自己打车返回,这样的要求放在哪个城市,实施起来不需要很大人力财力?但事实上人家做到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什么方法治理酒后驾驶又并不重要,而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从群众出发,以民生为本。反过来说,只要能坚持以民生为本,多一些人性化的创新和智慧,不光酒后驾驶,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又何愁不会上层次、上水平呢?
' />从南京醉酒驾车造成惨祸,到成都醉驾司机被判极刑,再到最近杭州保时捷车祸,严惩违法驾驶,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应该说,公安部的五项措施来得及时,回应了民众呼声。这五项措施当中,包括加强教育、改进查处方式、加强立法调研等措施,尤其是将醉驾记入银行信用档案,成为政策的“亮点”。
一方面是既有惩处醉驾的措施,没能让百姓满意,另一方面则是民众希望政府出台治理违法驾驶的强有力新手段。但是,有必要追问,当严惩醉驾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应该做些什么,还有哪些制度创新呢?
从罗马法时代就有“名誉刑”,将醉驾与不良信用相联系,即政府对醉驾行为予以负面的评价———醉驾者是可耻的。这是新时代的名誉刑,法律不止有事后惩罚的社会功能,它还有事前引导和社会评价的功能。飙车、醉驾等虽然是违法行为,在一些群体里,特别是年轻人群、富裕人群里,被视作时尚、个性张扬,正如吸冰毒被某些人称为“溜冰”,与“时尚”挂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醉酒驾驶者,其中的一个社会心理原因就是醉驾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它与偷窃、欠债不还完全不同。
习惯是逐渐养成的。当全社会没有达成对违法驾驶的负面评价共识、没有法律的严格管制,当还有人把酒后驾车如何逃避交警作为段子讲述,当把通过种种手段消除交通违法记录视为“有本事”,“违法驾车是可耻的”是不可能进入每个人的意识当中,并自觉回避的。
对违法驾驶的“严惩”,不应止于科以重刑的旧有思维,因为法治社会里“严刑”总是有漏洞的,也是外在的。最近浙江警方提出对醉驾者处以“顶格”重罚 ———一律拘留15天,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其实这并不能管到保时捷车祸肇事者魏志刚头上,因为他只是酒后驾驶,并不是“醉酒”。
而对违法驾驶做出负面的评价,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剥夺荣誉权、提高保险费用,这些同样也是“严惩”。但这样的制度创新还不够,因为,以违法驾驶为耻的荣辱观,并没有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确认。
笔者认为,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相挂钩……政府责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应该自觉意识到醉驾是可耻的。
' />事实证明这个法宝往往并不管用,问题出在哪里?出在“严惩”没有配以“严查”,使得酒后驾车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严惩”也就沦为摆设。
不少人之所以酒后驾车,是出于侥幸:一是自信不会出事,二是认为不会被抓到。结果真的没出事,也真的没碰到交警,一次次得逞,胆子就越来越大,直到出事。
没有多少司机不在乎被查处,关键是酒后驾车遇到交警查处的概率很低。也就是说,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惩罚力度不够,而是被查处的概率太低。
因此,“严查”比“严惩”重要。我敢说,只要酒后驾车被发现、查处的几率不低于50%,大多数司机就会逐渐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习惯。如果没有“严查”相配套,不论怎样的严刑峻法,也难遏酒后驾车。
' />酒后驾车、飙车等,是驾驶者的个人行为,与所在单位无关。这就好比成年人在私人领域的所作所为,后果都由他自己承担,其单位领导并不用承担责任。这是现代社会的常识。
既如此,为何惩处酒后驾车者,却要将单位“陪绑”?酒后驾车、醉酒飙车等之所以屡屡发生,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或姑息养奸。比如胡斌案发前就有几十次违章记录,按规定早该被吊销驾照,可他一直没事,最终酿成惨祸。
整治酒后驾车,交警部门只要守土有责、执法必严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驾驶人员违章,却让全社会跟着吃药。
动不动就“一票否决”,背离依法行政方略,又回到“株连”的老路,说轻了是懒政思维,说重了是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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