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8月31日《法制晚报》)
时隔15年之后,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属可不出庭指证、保障律师会见及阅卷权等内容,被舆论解读为“保障当事人权利、彰显人性化关怀”的亮点。不过,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表述引发的争议就是例证。
事实上,现行刑诉法中,也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列为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不通知的例外情形。相比之下,修正案草案在继承原先规定的基础上,将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增加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从法律体系设计层面看,规定“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有其一定道理,是基于案件侦查的需要出发,避免打草惊蛇,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无法联系上家属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表述的严谨性。不过,在具体执行中,由于“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概念过于笼统和模糊,给侦查机关带来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一些“秘密拘捕”事件备受诟病,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最著名的案例,当数“张家口警察秘密拘捕记者”事件。2008年12月1日,《网络报》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后神秘失踪。直到15日媒体报道这起“失踪”案,关键的家属才接到河北张家口市公安局的电话,称关键被张家口警方以涉嫌受贿为由刑拘,而不通知家属的理由就是“有可能妨碍侦查”。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们纷纷质疑:如果说当时通知家属会妨碍侦查,那么现在通知就不会妨碍吗?媒体报道之前会“妨碍”,报道之后马上就不“妨碍”了,真有这么巧合吗?
刑诉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更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侦查部门权力强大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模糊规定的弊端视若不见,甚至进一步放大其内涵和外延,势必使公检法机关更加随心所欲,当事人及家属的权利空间更加逼仄。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中提出了“合法伤害权”的概念,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他们会充分的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牟利,让国家机器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动。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一旦司法部门有了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秘密拘捕”泛滥成灾,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合法地失踪”。
一部成熟的法律,应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模糊空间,让各方权利在既有的轨道上运行。刑诉法修正案不能继续将错就错,而应抓住这一契机予以理性纠偏。对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应有更为细化的说明,并规定必须报上级侦查机关审批和备案。一旦家属事后提出质疑,侦查机关应负有“举证义务”,如不能说明正当理由,依法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唯有让当事人置于法治保护下,把公权力关在笼子里,我们的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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