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不公,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一般都会被开除,因此 “后果很严重”。(12月22日《新京报》)

“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我真不知道这位委员为什么会有如此奇怪的论调,莫非醉驾入罪还要给公务员设立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区”?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就要被开除,这是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对犯罪公务员如何处罚,早有定论,跟醉驾入罪有什么关系呢?

其实我懂这位委员的意思,他无非是想说,一旦公务员醉驾入罪,就将面临着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这两种惩处,相比于非公职人员,公务员醉驾多了一个要丢饭碗的处罚,因此 “后果很严重”。但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不对呢?正如郎胜委员所说,醉驾本身是可以避免的。也有委员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法纪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这两位委员的意思其实就是“对公务员的要求就应该高于普通人”,我觉得这也是国务院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犯罪即开除”的初衷所在———公务员头上的紧箍咒紧一点,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垂范社会。

“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这样的论调之所以会出现,我并不认为是某个委员一时冲动说错话,相反,我觉得它有相当深厚的现实渊源——— 很多时候,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处罚确实是过于宽松了。比如说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即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现实中,动辄贪污几百万上千万的贪官,都极少有判死刑的……这些对公务员过于宽松的处罚,不仅消解了处罚的惩戒性,而且让舆论认为“公务员犯错时总会受到特别保护”,这样的社会心理对塑造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和政府的权威性,都有相当的负面影响。这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委员之所以冒出“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这么奇怪的话,无非就是“处罚公务员过宽”的习惯性使然。

同样的罪名,公务员要比普通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的思维才是正确的——— 公务员掌握公权力,其一言一行对社会的影响力非一般人可比,某种程度上,公务员正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标杆群体。公务员犯罪,不仅触犯法律,而且影响政府形象,伤害社会信心,因此在刑事处罚之外,要接受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是可以理解的。应该说,这不是所谓的“双重处罚”,而是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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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刑不上大夫”算是一个优良传统,后来这个传统没有完全继承。据新京报报道,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醉驾入罪”的时候,有的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如果这话不是断章取义或者杜撰的话,倒是说明了很多东西。首先,这说明公务员醉驾还是挺严重的。这当然不是新闻,在如此多的“三公消费”之下,多喝两杯是必然的事儿。而现在公务员们的座驾也已经很普及,“三公消费”当中的公款吃喝与公车碰到一起了,要是不产生高于其他阶层的醉驾人数,怕是也对不起每年这几千亿的浪费。

其次,公务员配司机还是不够普遍,或者是很多有权力喝酒的公务员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不希望使用司机。这当然算是好事儿,至少省了不少公帑。而这事儿的坏处在于,经常有机会让我们欣赏到“我是某某人”的闹剧,以及公务员子女“我的爸爸是李刚”的悲剧。前段时间还有个事儿,某人是公安局长的侄子也用过这个句式了。看来有权力的公务员旁支亲属也正在被庇荫的路上,算是已经得了当年有皇帝时候的神髓。

“醉驾入罪”这件事其实也是有很多争议的。有委员从自己医学专业的角度说明,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度不同,单一地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未必合适;而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醉驾入罪虽然是体现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打算治理酒驾的决心,但如果并未造成损失就一概以刑法入罪,有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色彩,似乎有所不妥。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醉驾入罪”这件事应该在一个公平的层面上进行,而不能说在执行上有所侧重。

虽然我们相信表达如此惊世骇俗“不同意见”的委员只是少数,而且这种堂而皇之对于法律精神藐视的意见不会得到通过,但有时候不得不表示一下担心,这个担心可以用这样一个句式来表达:“你是替官员说话,还是替民众说话?”试问,哪怕您原本的社会角色是官员,到这里来也算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一方民众而来的,说出这样的不同意见,难道真的就没觉得有点儿脸红么?

但我估计他这脸上红晕是表露不出来的,能说出这样的话,基本上来说就会失去这样的功能,而在目前的状态下,应该说他的话已经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思想:官民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而这个差别是要体现出来的。

从种种迹象看,中国社会当中的阶层差别不但早就形成,而且已经有越演越烈、越来越固化的趋势。这种官民之间阶层的差异与固化表现在两点上。首先,是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官员子弟进入公务员队伍,权力有代际传承的趋势,而这种代际传承一旦达到某个数量级,就等于官员阶层从血缘上封闭了。其次,就是这种从意识上认可的区别对待。

后者比前者更为明显地标示出官员阶层那种已经渐行渐远的价值观,以及那种越发高涨的特权意识。如果说官员的子女大批进入公务员阶层还多少有些借口的话,这种意识的明目张胆则到了令人忧心的地步。这种情况要真是任其发展下去,谁敢说刑不上大夫的时代不会再次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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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12月22日《新京报》)

“醉驾入罪”也关乎身份,但它针对的身份主体是所有的驾驶者——而不是以职业来进行区分主体。至于“开除公职”,这根本就不是《刑法》要调整的范围。《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在中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并没有“开除公职”这一项。开除公职是行政责任体系的组成部分。讨论《刑法》修订却拿行政责任说事,明显是跑题了。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应通过建构科学的议事规则并模范遵循之,以避免此类无效讨论。

“醉驾入罪”对于公务员来说是不是“后果太严重”,这在立法讨论上,是一个伪命题。但它的被提出,确有其社会基础。那就是,某些公务员的特权意识,已经渗入了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各个领域。作为一个公共议题,“醉驾入罪”是否真的委屈了公务员?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首先,“醉驾入罪”有其法律门槛,并不是所有酒后驾车的行为都可归入“醉驾”。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主要以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为界定依据。所谓“酒后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车”,则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这比起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认定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的标准,都要宽松得多。仅就“醉驾入罪”而言,如果没有对“醉驾”认定标准的配套修改,对醉驾的震慑力仍然是有限的。除了“醉驾”门槛相对较低之外,“醉驾入罪”的门槛通常还要加上危害后果的限制,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之类。不管将来的修正案对“醉驾入罪”是如何行文,但几乎可以肯定,“醉驾入罪”必然是渐进式的,不会一步到位将单纯的“酒驾”行为定义成一类犯罪。如果有委员真觉得“醉驾入罪”对公务员就是“后果太严重”,那么我们只能说,其实是以前对公务员在酒后开车的惩治上,后果太不严重。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没有了这块基石,法治也就不存在了。之所以讨论“酒驾入罪”就有委员为公务员叫“屈”,实则是部分公务员在公车腐败上已习惯成自然。公款吃喝加上公车私用的日常化,让很多公务员下意识地认为,这些民众眼中的“腐败”实则是公务员的“福利”,因此而产生的“醉驾”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为“工作”而丢掉“乌纱”,自然不公平。这一荒诞的逻辑,实际上是想让《刑法》为不良酒风和不良驾驶背书。它的可怕在于,公务员的代言人已经在毫无忌讳地要求将特权法定化。要知道,就公款吃喝和公车私用而言,虽然现实中已泛滥成灾见怪不怪,但在法律乃至官方的各色文本里,仍属禁止的对象。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有自由发表政见的权利,我们理应尊重每一种利益主体的声音。但如此违背法治基本理念的、赤裸裸的特权化诉求,仍然令人心惊。

此外,应坚持公务员准入标准和退出标准的同一化。目前的情况是,要成为公务员,不但有法律门槛,还有政审门槛。近几年来,因为曾有“一夜情”记录或有“未婚先育”经历而被人事部门拒录的个案,屡有可见。而对某些在岗的公务员,就算有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或有“包二奶”等“生活作风”等违纪行为,也多以“罚酒三杯”的处罚了事。这种区别对待,事实上演变成公务员准入和惩治上的“选择性执法”,进而异化为公务员“恨爹不成刚”。既然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是公务员准入门槛中的最低限度要求,它理应同样适用于在岗的公务员。在“醉驾入罪”之后,因为醉驾而获刑的公务员,剥夺其公职是最起码的行政责任。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行政责任体制中的执法不力,不能用作抵制刑事问责的理由,真正应该得到重视并应努力解决的,是如何将行政体系内的责任机制有效实施到位。如果不是在“装醉”,像“醉驾入罪”委屈了公务员这样的言论,是不应该出现在权力机关立法辩论程序中的。看来,治“醉驾”不易,治“醉权”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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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再次修改,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应该说,在官员、“富二代”频频醉驾肇事撞人致死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大背景下,这一修改承载了很多民意,也会有力遏制此类不良现象。

可奇怪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因此,有人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加细化,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还有人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新京报》12月22日)。此番宏论让人难以苟同。

从道理上讲,公务员本是法律规章的参与制定者,也是当然的捍卫者,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反观醉驾入罪公务员豁免或网开一面的论调,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如若得逞,不仅有害于法规的严肃性,也会招致其他社会阶层一片反对之声,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流于空谈。因此,用一句老百姓的话来说:“这事万万使不得!”

醉驾或酒后驾驶,毫无疑问直接危害到公众安全,无论是什么人,说到天上都不应该受到原谅,更甭说为之开脱罪责了。人大常委会委员独独拿公务员说事,只因为其被治罪后会被开除,表面上好像有点怜惜人才之情,可从另一面看,不也正是对公务员带头违法乱纪的纵容吗?公务员知法犯法,虽不至于罪加一等,可也更应该予以严惩啊!再说了,其他人醉驾也会“后果很严重”,比如车辆损毁、赔偿受害者,甚至也受伤送死,是不是也该怜惜一下呢?若这样下去,那醉驾不更是蔚然成风了?

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这理应是一个铁规则,最好像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样一直悬在所有人头上。明摆着醉酒驾车将要入罪,就应该退避三舍不越雷池半步。这本属世界上最简单不过的事情,可竟然给弄成“老大难”,能不让人感到好笑吗?倘若真像前述委员所言“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岂不是要把这一规定化为可供人任意揉捏的面团?

为公务员醉驾攒词开脱,潜台词或许正是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特权意识。醉驾之所以屡禁不绝,说到底就是因为权钱交易乃至特权勾兑在作怪。看媒体上经常报道的醉驾而丑态百出者,还有更多的侥幸脱逃平安无事者,有哪个不是自恃有钱或有权抑或有关系有后台而斗胆犯禁?果真能醉驾一律入罪,你看谁还胆敢如此肆无忌惮?

一个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之论,一个不值一批的局长水箱贴条禁同事使用,22日一早看到的这两则新闻报道,有相同之处,都折射出一些人对特权恋恋不舍的小心思,真让人如同吃了两只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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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12月22日报道: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

公务员醉驾不入罪,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普通公民醉驾即入罪,而公务员则大摇大摆不受惩罚离去,其他公民怎么可能没有异议?官员公务员可以酒驾也可以醉驾,而老百姓一旦酒驾醉驾即受法律严惩,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公务员?当民主法制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不知今夕何夕?不知委员究竟是不是仍然持“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维?

笔者认为,无论是酒驾者还是醉驾者,明知醉驾酒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大概率的必然的联系,明知道酒是发生肇事的催化剂,当然也知道酒经科学证明会刺激大脑并发生亢奋使神智紊乱,却仍然不顾公共交通安全而一意孤行之,当然就应当不必再问其他情节,因为这唯一的“饮酒驾驶”之情节,就足以证明酒驾者丧失了基本的公共安全意识,那凭什么还要再继续细化所谓的“情节”呢?要细化的情节可以用来定罪分级,初始的“一律以犯罪论处”是起码的底线。

公务员因“酒驾”或者“醉驾”而被开除公职,那只能说是罪有应得,法律对这样的公务员没有怜悯也没有网开一面的必要。“公职人员醉驾后果很严重”,一个普通公民醉驾后果就不严重了吗?即便真正醉驾即入罪成为实际的“铁律”,公务员仍然可以运用公权为自己开脱。“我爸是李刚”可以轻处免罪,“我就是李刚”呢?岂不是更可以不受法律的惩处?公职人员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法外公民”的现象,如今在制定法律条文的时候就有人为他们想到了“开天窗”,这不是在亵渎法律,也是在亵渎公平正义吗?

并且,公务员醉驾之酒何来?公款酒、宴请酒、腐败酒,哪一样不比普通公民罪过更深几重?公务员醉驾酒驾应当罪加一等才对,只有罪加一等才更有利于净化公务员队伍。让那些奉公守法的公务员成为国家的中坚力量,让那些天天醉生梦死者滚出官场,如今却有委员反其道而行之,因被开除公职的“后果很严重”做开脱之辞,不知道这些委员说的是不是酒后昏话醉话?

病理学专家丛斌所提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之议案,才是一视同仁的首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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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二审草案稿同时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月21日《北京晚报》)

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驾的危害显而易见。酒后驾车会造成驾驶人注意力下降,对交通状况球探体育比分:不细、判断不准、反应迟钝、操作失当等,是诱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血淋淋的醉驾教训令人触目惊心。以往在处理酒后驾车问题时,由于法律规定不严,执法不给力,酒后驾车屡禁不止。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08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成都孙伟铭醉酒案、南京张明宝醉驾案,都是醉驾典型案例。

继“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此次修法体现了重典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警示驾驶员克服侥幸心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姿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资料显示,国外对酒驾的惩罚非常严厉。在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一旦被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日本,醉酒驾驶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 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在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2mg/100ml,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在新加坡:酒后驾驶,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累犯者将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而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对于一些不长记性驾驶员与“我爸是李刚”的“官二代”、“富二代”来说,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如果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人命,仍难以警醒酒驾马路杀手。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拟规定,酒驾不论情节一律拘役,“拘役”与拘留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从刑法高度整治酒驾。传递出的重典整治信号让人期待。而且酒驾一律拘役的刚性规定,让酒驾者、执法者可钻的空子越来越小。有利于克服交通违法领域“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法律怪相,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但是,换个角度看,危险驾驶入罪,酒驾一律拘役,只是重视交通安全,保护民众生命财产的一个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遏制酒驾、醉驾恶行要立法更要执法。从执法效率、维护交通安全持续性的角度考虑,执法有力比重典整治更重要。交警部门日常监管严格、到位是关键。整治酒后驾车,不能局限于杀鸡儆猴用重典,掀整治风暴,而要着眼长远,一以贯之。前移监管关口,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一旦相关法律生效,交警部门要主动出击,勤于到交通一线查处违规驾驶行为,并认真受理举报,严格依法处罚,防止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我爸是李刚”潜规则,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如果没有配套监督问责机制跟进,如果交警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酒驾一律拘役,可能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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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12月22日 《新京报》)

醉驾猛于虎,早已是不争的事实,“醉驾入罪”的呼声也从未中断过。现在终于等到人大讨论是否将醉驾入法定罪了,却在人大委员中听到了发对之声,仔细辨听,发现是为公务员鸣不平:“醉驾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言外之意是说,普通百姓醉驾了,依法定罪;而公务员醉驾,除了定罪之外,还要开除公职。如此以来,对公务员不公平。

笔者愚钝,实在不知道“醉驾入罪”怎样才能对公务员,莫不是将公务员与普通百姓区别开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常识,既然立法严惩醉驾,就不应当将众人等区分一二三来分别对待。我们知道,公务员驾车次数明显高于平常人,虽然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公务员工作日禁酒令,但效果不是太理想,公务员喝酒的次数也较之普通人机会多,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务员更应当成为醉驾监视对象,而不是“从起发落”。

从行政职务来看,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更应当自律。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公务员醉驾肇事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毫无收敛之意,如果在“醉驾入罪”上区别对待,在法律上给与公务员不该有的“呵护”,这无疑是纵容他们更多地加入到醉驾的行列。

当然,如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应当经过人大的讨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都是无可厚非,只有经过辩论,才能找出更加符合人们意愿的法律,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但是,“醉驾入罪”公务员从轻处理或者是依照另一套法律,显然是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旦讨论通过,将是相关法律的一块“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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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月21日《新京报》 )

相比于此前一审稿的内容,此次针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二审稿,无疑有了很大的进步,这集中体现在,删除了此前模糊的“情节恶劣”前置条件,而代之以简洁明快的“醉驾即拘役”。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凡是醉酒驾驶,一旦被查获,就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接受司法审判、刑事惩罚,而不再仅仅是目前一般违法和行政处罚意义上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了。而据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务人员醉酒驾驶,那么除了“处以拘役”,“开除公职”也将成为其难以避免的命运。因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过,其中的局限和不足也同样不能忽略。一方面,“醉驾即拘役”中的具体拘役期限没有明确细化。依据《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将来在“醉驾拘役”的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拘役一个月,期间可回家两天”的结果。这样的刑罚比现行的“15日拘留”严厉多少,不能不让人有些疑虑和担忧。更重要的是,在规定“醉驾即拘役”的同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之后(如因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如何具体定罪量刑,并没有明确说明,而仅仅含糊地表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近年来公众强烈呼吁“醉驾入刑”的一个根本原因和背景在于,许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醉驾,依据现有刑法难以实现准确、足够严厉的定罪量刑。比如,一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醉驾犯罪,往往被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理,或者不得不曲线借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实现严惩。

现在,新的“危险驾驶犯罪”草案,除了“醉驾即拘役”之外,既没有清晰完整地解决“醉驾入刑”的所有刑罚问题,也没有满足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全部司法期待,并确保针对醉驾行为的社会正义的充分实现,很大程度上像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半拉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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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华网》12月21日)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以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个严惩“马路杀手”,保社会交通安全的新信号。这里出现了许多新鲜概念:一是将危险驾驶入罪。二是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的处罚力度、将事后惩罚改为事前预防。给醉驾、飙车行为带上“紧箍咒”。三是在危险驾驶定罪上,除了罚金的处罚,将以往的拘留升级为拘役。不要小看一字之差,拘役是刑罚方法,适用于犯罪分子,适用以刑法为依据。这就是“紧箍咒”,不紧扣这个,恐怕醉驾、飙车行为依然会毫无顾忌的重演。不要认为这些措施过于严厉,相反,这是对驾驶者和其他群众,最好的生命保护措施。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并不严重。加上现在还有严重飙车行为,此前的交通法规,已不适于社会变化的要求,惩治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重新立法已显得迫在眉睫,与其说危险驾驶入罪新提案的大讨论,倒不如说是这些危险驾驶者逼出来的。这就叫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社会决不能以少数人的放肆,来破坏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拘留只是十五日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再扣扣顶多几个月的驾驶证,罚点钱,不怎么疼样,很多人不在乎。而通过拘役,逐步加重人身自由的限制,从而让其不断反省自己,这样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没有什么比限制人身自由,更能受得了的了。

群众最痛恨这些醉驾飙车行,往往过马路提心吊胆,比患病还感到害怕,一不小心就算左看又瞧,还是被无辜撞了。一些醉驾者飙车者,仗着自己有钱有关系,视法律如儿戏,车子压死几个人算什么,赔点钱就是。也难怪交通肇事后,他们可以大摇大摆一走了之,然后找关系摆平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犯罪者,到如今,我想法律和道德应该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

惩治“马路杀手”上升到立法层面,这是社会的进步,将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提高。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在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到交通肇事后,才进行反思和处罚,那样没多大意义。能未雨绸缪何不预先防备,以减少人们财产和生命的损失,以此挽救危险驾驶者跌入犯罪深渊。相比现在的交通肇事罪,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有效的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当然,我们更期待经一部完善的惩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的法律条例出现。比如如果危险驾驶造成,重特大社会事故,那么何时将危险驾驶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值得我们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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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洛宁县公安局负责人介绍,12月5日晚11时30分左右,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单位公车在洛宁县涧口乡政府所在地以北新安虎线路段逆向行驶,连续撞倒正在赶路的7名青少年中的5人,当场撞死3人,另2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报道,事发后,谷青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即日起,河南省公安厅在全省采取异地用警、交叉互查方式查处酒驾,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公职人员酒驾。

谷青阳作为政府官员,理应带头遵法、守法,但该肇事局长却成为一个反面“榜样”。他撞人之后并未停车紧急救援,而是继续逃跑,被群众拦截后不但拒绝报警,还态度嚣张试图动手打人。酒驾局长何以如此飞扬跋扈、有恃无恐,全然不把普通民众的生命放在眼里?

一方面,谷青阳的官员身份给他带来的安全感,远远超出肇事之后产生的悔恨和恐惧。这些年来,公车的使用边界越来越模糊,官员随意调用、使用公车的空间越来越大,即便在种种规章制度的严厉约束下,依然可以凭借权力“从权处置”。于是,在“从权”的过程中,严禁司机酒后驾车的规定也被突破了……到最后,见死不救的公共价值底线也被悍然突破。而这一连串“突破”的关键,就在于肇事者官员身份的底气。或者可以说,在一个小小的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自有其有恃无恐的社会基础。

另一方面,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少约束、难约束,甚至无约束状态,使得有些官员很难真正收敛其张狂行为。我们注意到,谷青阳酒驾撞人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众口一词的指责,这种指责固然有情绪化的成分,但也透露出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缺乏约束的深深忧虑。


官员醉驾肇事今年频频发生,11月7日,陕西安塞县建华镇武装部部长许制进酒后驾车连撞6人;10月5日,广西临桂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某酒驾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8月2日,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一领导酒后驾驶连撞11人……

这些恶性事件说明“官员酒驾”已成酒驾治理中的盲区之一,此“盲区”的存在并不是因为人们没有意识到,而是治理总处于疲软状态,收效甚微。河南省目前采取的异地用警、交叉互查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具体地方权力的干扰,可说是亡羊补牢,值得肯定。但如何建立长效的机制,还需要继续探索。

这起重大悲剧还凸显了酒驾治理的另一现实盲区,谷青阳是在洛宁县涧口乡一个路段肇事。边远乡村在治理酒驾的力度上,一直有所欠缺,酒驾造成的事故往往也很难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城市中开车相对谨慎的人,到了乡村可能会变得“放肆”。人人生而平等,酒驾治理绝不能城乡有别,在酒驾中不幸丧命的这五个年轻生命在提醒人们,类似致命盲区必须尽早消除。

对这次恶劣的“官员酒驾”事件,必须对肇事者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从而彰显法治的严肃性。公职人员本应向民众提供公共安全,公职人员酒驾则令公众处于危险之境。公职人员酒驾不但违法,而且严重违背其职业伦理。所以,在交警严格执法之外,有关方面应该对公职人员酒驾实行“零容忍”,凡是酒驾的公务员即便没有发生事故,也应端掉他们的饭碗。善治,必须从治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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